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

從史諾登事件到電信法第9條—你的網路隱私與自由,正遭受破壞嗎?

史諾登
我並不認為自己是個英雄。因為我所做的皆為自利。我不想生活在一個沒有隱私、不給探索和創造力任何空間的世界裡。——史諾登(Edward Snowden)

今年 6 月,當史諾登向英國衛報、美國華盛頓日報等媒體,披露美國政府的稜鏡(PRISM)監控計畫之後,這位前美國中情局(CIA)雇員、負責國安局(NSA)稜鏡計畫的技術人員,開始亡命天涯,目前因為護照被美國政府取消,滯留於俄國機場,無法入境。而全世界的民眾透過新聞報導,除了看見中美之間外交政治的角力,更重要的是,得知美國政府透過稜鏡計畫,正無所不在地監控著使用者所有的網上資料。


SOPA、PIPA 與 PRISM —美國的網路監控法案


史諾登所揭露的稜鏡計畫,其實只是美國政府進行網路監控的醜聞高潮,這一切其來有自。


從 2011 年 SOPA(「禁止網路盜版法案」,Stop Online Piracy Act)、PIPA (「保護知識產權法案」,Preventing Real Online Threats to Economic Creativity and Thef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11)到 CISPA(「網絡情報共享和保護法案」,Cyber Intelligence Sharing and Protection Act),這幾個法案都主張:執法者可以因為國內外的網站有侵害智慧財產版權之虞,而對所有網站進行封禁。

支持與反對這幾個法案的公司、團體和輿論聲音,各有立場,然而,引起眾多網民反對的主要理由,在於相關的法律定義與解釋過於含糊不清,將政府的權力過於擴張(特別美國有其「反恐」之國安理由),遂侵害了民眾使用網路的自由,並危及網路整體的自由發展、破壞最初設立的價值初衷:「當面對侵權的補救辦法只剩下棍棒、當疑似侵權的網站只能被迫默默的關閉、當人們生於只因為部分內容重疊便認為是侵權的時代,我們將會失去一些重要的東西。」(引自 SOPA 與 PIPA 法案:常見問題—維基百科

如同聯合國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 Frank La Rue,在今年四月的一份報告中所說:「言論自由和隱私是一體的兩面; 政府基於國安等等理由的網路監控,經常在侵犯其中一項的同時, 也侵犯到另一項。」


史諾登所公佈的簡報檔截圖
稜鏡計畫之所以引起各國嘩然,在於史諾登所披露的 41 頁最高機密簡報檔中,載明 Facebook、Twitter、Youtube、Google 等提供網路服務的九大公司,美國國安局可以直接從它們的伺服器,攔截用戶的聲音、照片與影像、聊天的文字檔案、Email、文件以及與美國公民通訊的海外人士(詳見華盛頓日報報導)。同時,由於該計畫執行規定的鬆漏,國安局幾乎不受司法機關的監督,任意取得不特定人的相關網路資料,不論是否為美國公民;甚至,最近被爆出該計畫用來監控其他的國際盟友。(可參考報導:遭美偵監 德怒:被朋友當敵人震驚全球的美國三稜鏡計畫|Wired 所列舉之稜鏡計畫侵權項目)。 


這就好像在沒有司法單位開具搜索票的情況下,任意到嫌疑者家中翻箱倒櫃、違法監聽,造成沒有法院所認定蒐集重大、具體的犯罪證據之下,任意由對「自由心證的嫌疑者」,施以國家暴力,罔顧法律程序與當事人權益的正義。更可怕的是,若所取得的資料可不受監督、任意為人所用,難保不成為另一種滿足私慾的犯罪工具,嚴重的話,將令行政、司法、立法三者之間,權力相互監督與制衡的功能失效。

反觀台灣:智財局研擬封鎖境外侵權網站事件 & 電信法第 9 條


反觀台灣,今年五月智財局亦研擬修法,可直接下令網路業者,以 IP 位址或 DNS 技術等方式封鎖「境外重大侵權網站」,引起網民撻伐。在這個事件中,智財局無法就「重大侵權」內容予以界定,所提出「只有近乎百分百盜版內容的網站,且在國外設置伺服器者,才有可能被封鎖」(相關報導 ),表面看似保護台灣智財權,卻以可隨時封鎖網站作為手段,十分不利網路的自由發展(詳見「有物報告:智財局擬修法封鎖境外侵權網站:違憲、危險、愚蠢」精彩分析)。


因此,網民們發起「#freeandopen 斷然反對鎖國!堅決主張百分之百的網路自由!!」連署行動,並在 6/4 舉辦「網路全黑日」活動,邀請大家換上特製臉書的大頭貼與封面,一起反對智財局的網路鎖國政策。這個活動也是響應早前美國針對 SOPA 與 PIPA 法案,由 Google 和維基百科發起的一日關站、網路全黑(BlackOut)行動,用來代表當網路自由受到箝制時,資訊交流停滯甚至消失的狀況(詳見英文版維基百科)。


電信法第9條

雖然該事件最終停止推動修法,但緊接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送進行政院審議的「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」:

  • 第二項規定: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,經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,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,應停止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。
  • 第三項規定: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,妨害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者,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,得停止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。
換句話說,「不分境內境外,網站或個人用戶都有可能被封鎖」(引自: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擬封鎖境外侵權網站事件|維基百科)。

Open Web:網路開放性與自由的重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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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圖片引自 Tim Berners-Lee 的演講簡報 "Linked Data", 發表於 TED 會議 "The Great Unveiling" in Long Beach, CA. USA, 4, Feb 2009.

現在全世界數十億人,只要打開瀏覽器、輸入網址,就可以自由連接任何一個網站。這一個每個人都使用過也享受過的全球資訊網(World Wide Web,簡稱 W3C),是由麻省理工教授 Tim Berners-Lee 所發明,二十多年來,W3C 作為網路開放社群,一直致力於發展並維護公開、中立的網路標準協定,透過全球開放社群的志工參與,不斷提昇著網路規格,並致力於打造「以使用者為中心」,更方便、快速、無障礙的使用環境。然而,當越來越多商業公司進入網際網路提供服務,卻像上面的圖片所示,每一家商業公司都築起自己的牆,讓網路自由交流、分享知識、可被搜尋的原意,受到阻撓。

同時,我們也看到,由於開源軟體(Open Source Software)社群的進步與活力,我們可免費使用各種領域的工具,並且可依照準則進行原始碼改造,譬如最為大家所熟知的謀智基金會(Mozilla)主導開發的火狐瀏覽器(Firefox),他們最近致力於打造運用 HTML5 規格的智慧型手機,以中低價位嘉惠開發中國家,讓手機功能不因價格而打折;同時,由於手機環境如同瀏覽器平台,因此製作 Web App 就像網頁一樣簡單,大幅降低開發的成本費用(可見 Mozilla 與合作夥伴即將發表首款 Firefox OS 智慧型手機  )。而在不依賴各國政府介入管制的基礎下,此一自由開源(Free and Open)的運作模式也讓許多科技廠商,將專案釋出為開源計畫,期待社群的開放活力,能讓相關技術更上一層樓,並嘉惠更多需要的人。  

如同前面所提到,隱私與自由是一體兩面的。上述公開的網路社群,既重視使用者自由平等的權利,也盡力保護使用者的隱私,未得使用者同意,不會任意儲存個資,並重視使用者作為資料擁有者的權利。這一部份,可以網路的身份認證為例。過去所推行的 OpenID,即以「不竊取使用者密碼」為前提,方便使用者可以一組 OpenID 帳號,登入各個網站,讓身份資料具有可攜性。此一認證協定後來亦為商業公司所參考、採納,演化成 Facebook、Twitter 等各大社群所採用的 OAuth 認證授權,所以現在不同的網路服務商,可以輕易擴充會員;使用者也可以 Facebook、Twitter 或 Google 等社群身份,在不同的網站進行註冊、登入。而大部分的自由開源軟體服務,也重視資料的可移轉性,使用者作為資料的主人,可輕易備份和移轉,這也是用來判斷私人網路服務是否「以使用者為中心」、對使用者友善的準據。

身為數位原民,你可以怎麼做?
推動網路中立性立法的Logo
若以廣義的 Y 世代來定義,七年級生以降,都可稱作數位原住民(Digital Native),意指從小就接觸電腦、智慧型手機、平板等 3C 產品,因此有著自然而然的數位生活,幾乎沒有跨越數位化的門檻與困擾。而在這樣一個人手一機一板的年代,加上雲端技術與身份認證的結合與普及,往往以個人 email 作為身份辨識的鑰匙,連結了許多社群身份與個人資料,這也是為何許多企業與政府致力於 Big DataOpen Data,因為網路世界所累積而成的數據資料,成為現象分析解決方案重要的一環。

因此,個人資料的保護,與實踐資訊安全的原則,幾乎是每一個網路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與義務。台灣的使用者可以根據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,主張個資的增刪、留存、事先被徵詢合理的使用範圍等等;也應該謹慎,針對不同帳號的重要等級,設定不同複雜程度的密碼,定期更換,並注意網路與電腦的安全使用等等。

從史諾登到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,可以看到面對網路世界蓬勃發展、相關利益也日益複雜的各國政府,十分相似的思維。但當「現實世界」的法律延伸至「網路空間」時,絕對不是依樣畫葫蘆的照單全搬:

……部份的利益團體以及配合推動法案的政府機構,是僅將「網路空間」視為「現實世界」的擴張工具,從而欲透過修法的手段,將現實世界裡種種的法規範,擴張到網路空間來施行,以保障既得利益者手上已獲得的營利模式能夠延續維持;然而,從網路參與者、公民社會的角度來看,社會上的多數成員,卻是漸漸將「網路空間」視為一個嶄新的「活動領域」,而從這個立場出發倡議網路自治、政府自制,因其期待的是,透過網路參與群眾反覆的理性討論來建立共識,並進一步以自主性、草根性的模式,來真正落實與體現較諸現實世界更為自由與平等的網路使用規則。 
……這也便是「法社會學」理論所一再強調的:「法須與時俱進,進行根本面的反思與調整,才能真正符合社會的需求。」

引自「從 Sopa 到 Cispa—軟體自由、網路自由與公民自由知多少?」
因此,我們應該更加關心「推動網路中立性立法」(Net Neutrality)的進程,阻止政府偷窺騷擾,特別是當未來的生活,越來越離不開數位服務,我們的知識來源、與他人的通訊、財務的處理等大小事,都將化作虛擬世界裡的每一個位元。期待在嶄新的 Web 3.0 時代,我們的數位人權也會在你我的關注與監督之下,與時俱進,並讓自由民主落實於網路自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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